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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龄童一审胜诉

1999-12-27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刘润华) 日前,10岁男孩马某的代理人在崇文区法院当庭控告三家建筑公司疏于管理而致马某被工地上无人看管的油桶烧伤,法庭在合议后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1997年9月17日,马某等小朋友到新世界一期工程西北角工地玩,旁边放置着七八个油桶。因为无人看管又无警示标志,马某将其中一油桶推翻,用随身携带的燃具将流出的油料引燃,大火将马某的四肢及生殖器严重烧伤。马某经治疗后仍留有疤痕,双下肢活动受限,生殖器官功能是否会受到影响现无法确定。其家人要求承建该工程的北京市市政第一建设工程公司、北京隆通市政工程公司、北京协兴建筑工程公司赔偿治疗费等11.46万元和精神损失费20万元。

市政一公司代理人指出引发事件的油桶不是他们的,在派出所调解时才同意给付5万元,对马某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诉讼请求,不同意承担。

而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市政一公司修路工程正在进行当中,且为不断路施工,其施工须用油和大型机械。同时分别负责新世界热力工程和土建工程的隆通公司与协兴公司在当时均为全封闭施工,施工现场已无需大型用油机械,不用油桶。经评议,法庭认为事发现场在市政一公司的施工范围内,对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油桶,市政一公司未尽看管之责,系严重失职行为,对事故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而马某事发时只有10岁,其监护人没有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亦应对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庭由此判决市政一公司赔付马某医药费50000元,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800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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